1942年2月,在延安整风运动中,毛泽东同志总结我们党内斗争的历史经验,提出了一条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的方针: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。七十多年来,这一方针的内涵被不断丰富和拓展,经过实践检验,已经成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重要法宝和基本原则。
惩前毖后,是指批判以前所犯的错误,吸取教训,使以后谨慎些,不致再犯。治病救人,是以揭发错误、批判缺点为目的,尽力挽救犯错误的同志,帮助其改正。用好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政策策略,既是十三届甘肃省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,也是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有力保障。
然而,有人把这一策略学偏了,用歪了,把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割裂开来,只惩治不救人,或为了救人有病不治,这些做法不仅不能挽救干部,还会挫伤一些想干事干部干事创业的信心,危害不小。
比如,有的地方问责泛化、简单化,对所有问题干部都草率的一“处”了之,一问了事。干部被问责后,如果没有组织的后续关心帮助支持,就会认为这是自己政治生命的终结,从此丧失信心,一蹶不振。因此,只惩不治,无法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。
又如,至今还有监督专责机关干部认为监督就会得罪人,对党内干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,当老好人。有的“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”,认为查办大案要案有面子,平时的监督检查是做无用功,明明看到问题却有病不治,使领导干部长期陷入“要么是好同志,要么是阶下囚”的怪圈。
惩前毖后治病救人,惩是手段,治是目的,二者缺一不可。治病是为了救人,严管也要厚爱。坚持“严”的主基调,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、严在前,对违规违纪行为早发现、早处置,坚决防止小问题拖成大毛病。同时,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处理,不应仅停留在“惩戒”阶段,更应该做好治病救人的后半篇文章,对被处理干部给予更多耐心、细心和暖心。
“过而能改,善莫大焉。”我们允许干部犯错误,更鼓励他们悔过自新,改正错误, 再立新功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,要为干部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,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就必须贯通融合纪法情理,将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方针贯彻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始终。
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辩证把握严管和厚爱、约束和激励的关系。既用监督加压又用信任加力;既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也要以事实为依据精准量纪执法、追责问责;既要全面从严又要注重做到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用“四种形态”破解难题;既要把这一策略体现在问责工作中,还要落实在审查调查工作中,统筹运用党性教育、政策感召、纪法威慑,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,启发良知、唤醒党性、感化人心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,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。